政治雷達法律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 第11條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第11條

新生入學試驗分體格檢查、智力測驗、筆試及口試四種,筆試科目如左: 一、共同科目:國父遺教、國文、本國史地。 二、巡佐班加考憲法、違警罰法。 三、專科、甲種警員班加考英文、數理 (包托代數、幾何、三角、物理、 化學) 。 四、乙種警員班加考數學。 五、警長班加考警察常識。 六、警士班加考常識。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