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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第12條

新生入學試驗錄取標準如左: 一、身家調查 須思想純正、品行端莊、身家清白、無不良嗜好及不良紀 錄,經調查合格者。 二、體格檢查 男生須身高一六五公分,體重五十公斤以上,女生須身高 一六○公分、體重四十六公斤以上,均須各部機能發育及視聽力正常 ,無暗疾、傳染病,經體能測驗合格者。 三、口試 須語言流利,應對得體,進退合宜,無口吃或精神病態,具須 五官端正,面無疤痕、麻點或其他類似之顯著特徵者。 四、筆試 國文成績六十分以上,且各科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以上者。 前項第四款筆試錄取標準,必要時得由新生入學試驗委員會決定酌予降低 或提高。但不得降至五十分未滿。 邊遠地區及少數民族應考人筆試成績,得照前兩項錄取標準降低五分錄取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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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