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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第13條

第 二 章 招考新生
各班期錄取新生得酌列備取,正取因故未能註冊時,依備取筆試,成績依 名次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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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