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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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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 三 章 輸入
外銷事業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辦理輸入簽證時,應檢具輸入許可證申請書 全份及依其他相關規定應附繳之書件。 前項所報輸入價格如有浮報或匿報情形,由管理處或分處按管理外匯條例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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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的其他條文
第11條
外銷事業輸入貿易法及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規定並公告之限制輸入貨品,應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辦理簽證。…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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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自國外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六個月,外銷事業應洽供應商於有效期間內裝船、裝機。如因特殊原因須延…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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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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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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