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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15條

輸入許可證經結匯後,如因外銷事業需要,須延長貨品裝船 (機) 期限, 或更改許可證所載貨品名稱、數量、規格或單價等內容者,得由申請人於 許可證有效日期截止前,填具更改申請書全份,檢具原證及有關證件送管 理處或分處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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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