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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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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14條
自國外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六個月,外銷事業應洽供應商於有效期間內 裝船、裝機。如因特殊原因須延長啟運時間者,應於許可證到期前敘明原 因,按實際需要時間報請管理處或分處延長有效期間。 前項延長期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延長次數不得超過二次。但有特殊 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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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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