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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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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29條
貿易業自國外輸入加工出口區之貨品,均應進儲於區內經海關核准登記之 保稅倉庫。但貨品不輸入加工出口區而輸往課稅區時,得依出、進口地有 關法令規定於區外辦理通關驗放。 貿易業向課稅區採購之貨品,得依出、進口地有關法令規定於區外辦理通 關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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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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