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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27條

第 五 章 貿易業
申請在加工出口區內設立貿易業者,應依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 理規則第四條之規定提出申請。 前項貿易業經核准設立,並辦妥公司登記或外銷營利事業登記後,另向所 在區管理處外貿科或分處第二課檢送事業進出口簽證印鑑登記申請書及簽 證印鑑卡,作為管理處或分處核驗申請事項之依據。但已辦理進出口簽證 印鑑登記者,免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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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業」的其他條文

第28條區內製造業兼營貿易業者,其營業及會計帳冊應各自獨立。第29條貿易業自國外輸入加工出口區之貨品,均應進儲於區內經海關核准登記之保稅倉庫。但貨品不輸入加工出…第30條貿易業輸出入貨品準用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其輸出入許可證應註明為貿易業輸出入貨品…第31條區內製造業之產品售往區內貿易業,如係供內銷者,應予計入內銷百分比之範圍內。第32條諮詢服務業貨品之輸出入準用本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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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