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 第30條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30條

貿易業輸出入貨品準用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其輸出入許 可證應註明為貿易業輸出入貨品。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