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 第10條

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第10條

依本辦法規定進行之檢測結果及改善修護,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二年備查。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加油站:指備有儲油設施及流量式加油機,為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第3條加油站之汽油加油槍及儲槽,應設置油氣回收設施。第4條新設加油站於建造執照取得後,申報開工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設置油氣回收設施:一、…第5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十四日內完成計畫書書面審查,經審查通過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進行…第6條新設加油站應於經營許可證取得後六個月內,完成油氣回收設施設置及氣油比檢測與氣漏檢測,並於檢測…第7條新設加油站設置自加油機至油槽之油氣管線,其液阻檢測之最大壓降應符合下列規定:第8條加油站應維持加油槍及油氣回收設施有效操作,其氣油比檢測及氣漏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第8-1條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加油站加油槍之氣油比檢測,其抽樣檢測數量應為每一汽油加油機使用之加油槍數二分…第9條加油站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檢驗測定人員,每二年進行一次氣漏檢測,每次檢測應於前次檢測月份之前後一…第11條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之專業檢驗測定,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者為之。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9條看 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