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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加油站:指備有儲油設施及流量式加油機,為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供給其他汽油、柴油消費者之場所。但石油煉製業、輸入業或汽、柴油批發業供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業者或非供車輛使用汽油或柴油之零售,不在此限。 二、油氣回收設施:指卸油油氣回收設備、油槽真空壓力調節閥及加油槍油氣回收設備。 三、既設加油站:指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加油站。 四、新設加油站:指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後,始取得建造執照之加油站,或既設加油站進行與油氣回收設施相關之重建或改建而重新申請建造執照者。 五、油氣管線液體阻塞檢驗測定(以下簡稱液阻檢測):指以氮氣代替油氣,注入加油機至油槽之油氣管線中,量測管線中產生之壓降,藉以測試油滴回流至油槽之能力。 六、加油槍抽氣量與加油量比率檢驗測定(以下簡稱氣油比檢測):指加油槍加油時抽取之空氣量與加油量的比率測試。 七、油氣管線洩漏檢驗測定(以下簡稱氣漏檢測):指油氣回收設施之油氣管線密閉性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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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加油站之汽油加油槍及儲槽,應設置油氣回收設施。第4條新設加油站於建造執照取得後,申報開工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設置油氣回收設施:一、…第5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十四日內完成計畫書書面審查,經審查通過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進行…第6條新設加油站應於經營許可證取得後六個月內,完成油氣回收設施設置及氣油比檢測與氣漏檢測,並於檢測…第7條新設加油站設置自加油機至油槽之油氣管線,其液阻檢測之最大壓降應符合下列規定:第8條加油站應維持加油槍及油氣回收設施有效操作,其氣油比檢測及氣漏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第8-1條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加油站加油槍之氣油比檢測,其抽樣檢測數量應為每一汽油加油機使用之加油槍數二分…第9條加油站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檢驗測定人員,每二年進行一次氣漏檢測,每次檢測應於前次檢測月份之前後一…第10條依本辦法規定進行之檢測結果及改善修護,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二年備查。第11條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之專業檢驗測定,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者為之。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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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