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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第9條

加油站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檢驗測定人員,每二年進行一次氣漏檢測,每次檢測應於前次檢測月份之前後一個月內進行;每支加油槍應於每年一至六月及七至十二月各至少進行一次氣油比檢測,其連續兩次檢測間隔期間應為三個月以上。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要求其增加檢測頻率。 加油站之汽油發油量連續三個月平均月發油量低於二百公秉以下,報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氣漏檢測之頻率得改為每三年進行一次,加油槍氣油比檢測頻率得改為每年進行一次,其連續兩次檢測間隔期間應為六個月以上。但任一季發油量超過六百公秉以上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依前項規定取得認可之加油站,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月底前提報前一季各月發油量,供地方主管機關備查。未依規定提報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加油站依第一項規定進行氣油比檢測或氣漏檢測不合格者,應於二十日內完成改善,未能完成改善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加油站加油槍因故停用六個月以上者,復用前應進行氣油比檢測合格,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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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加油站:指備有儲油設施及流量式加油機,為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第3條加油站之汽油加油槍及儲槽,應設置油氣回收設施。第4條新設加油站於建造執照取得後,申報開工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設置油氣回收設施:一、…第5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十四日內完成計畫書書面審查,經審查通過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進行…第6條新設加油站應於經營許可證取得後六個月內,完成油氣回收設施設置及氣油比檢測與氣漏檢測,並於檢測…第7條新設加油站設置自加油機至油槽之油氣管線,其液阻檢測之最大壓降應符合下列規定:第8條加油站應維持加油槍及油氣回收設施有效操作,其氣油比檢測及氣漏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第8-1條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加油站加油槍之氣油比檢測,其抽樣檢測數量應為每一汽油加油機使用之加油槍數二分…第10條依本辦法規定進行之檢測結果及改善修護,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二年備查。第11條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之專業檢驗測定,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者為之。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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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