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 第4條

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第4條

新設加油站於建造執照取得後,申報開工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設置油氣回收設施: 一、建造執照影本。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籌建許可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油氣回收設施設置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一) 加油站基本資料。 (二)油氣回收設施及施工設計圖。 (三)加油槍油氣回收設備型式。 (四)液阻檢測步驟或程序,預計檢測日期。 (五)氣油比檢測步驟或程序,預計檢測日期。 (六)氣漏檢測步驟或程序,預計檢測日期。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