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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第10條

使用前條規定以外非都市土地類別之使用地申請設置加油站者,其申請基 地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不得大於一千平方公 尺,為避免造成土地畸零,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前項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面積之限制規定,於申請兼營加氣站業務時,不 得逾三千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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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