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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第9條

申請於都市計畫地區及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 定目的事業用地 (加油站) 設置加油站者,其申請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臨接道路之基地面寬應在二十公尺以上,其規劃之出、入口臨接二條 以上不同道路者,則面寬亦均應在二十公尺以上。但於高架道路下之 地下層及其他特定區經其主管機關同意作加油站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 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 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與同一路線系統之道路同側既有或先申請 之加油站入口臨街面地界,至少應有五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四 與所面臨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隧道口、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漸 變端點、小學、中學及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需保持交通安 全之公共設施等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五 與堰、壩水利建造物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但經其管理機關同意 者,不在此限。 六 應符合其他法令有關禁、限建或使用之規定。 前項第四款加油站基地與小學、中學及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需 保持交通安全之公共設施距離,為加油站地界至小學、中學、公共設施出 入口 (含大門、側門) 之距離。但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其社會環境 與交通狀況已另定距離測量方式者,應依其規定。 申請於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以外之都市計畫地區及非都市土地甲、乙 、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加油站) 設置加油站者 ,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不受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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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