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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9條

責任廠商應於進行菸酒回收之過程中,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回收進度報告,其內容包括下列各項資料: 一、通知中、下游廠商家數或人數、日期及方式。 二、回應廠商家數、人數及其持有菸酒之數量。 三、未回應廠商家數或人數。 四、已回收之菸酒數量。 五、回收菸酒保管地點及負責保管之人員。 六、清點查核回收菸酒數量之次數及結果。 七、預計完成之期限。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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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