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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第46條

第 六 章 公會
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助產人員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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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助產人員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第45條助產人員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第47條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第48條各級助產人員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第49條各級助產人員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第50條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第51條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第52條助產人員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助產人員公會會員人數超…第53條助產人員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第54條各級助產人員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第55條助產人員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第56條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對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有遵守義務。第57條助產人員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決議處分。第58條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立案之省助產士公會,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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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