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助產人員法 › 第47條

助產人員法 第47條

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AI 白話解釋
← 第46條看 助產人員法 全文第4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