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助產人員法 › 第55條

助產人員法 第55條

助產人員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職員。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4條看 助產人員法 全文第5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