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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第58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立案之省助產士公會,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辦理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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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