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 第13條

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第13條

動員實施階段,新聞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策或有損害國家利益之言論者。 二、影響軍事安全或戰事遂行者。 三、影響民心士氣、社會治安與公共秩序之行為者。 四、洩漏有關國家安全之機密者。 五、利用職務為詐欺、勒索或恐嚇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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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