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 第11條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收訓
受感訓處分人在感訓處分執行期間,應辦理戶籍遷入。感訓處分執行期間 屆滿,辦理戶籍遷出。
AI 白話解釋

「收訓」的其他條文

第6條感訓處所接收受感訓處分人之作業程序如左:一、登記。二、體格檢查(以下簡稱體檢)。三、點收。四…第7條新入感訓處所之受感訓處分人應予登記,由醫官施行體檢,鑑定體位等級。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其原…第8條移送機關於受感訓處分人體檢合格後,應將移送公函、裁定書送交感訓處所點收,登記於登記簿上。停止…第9條感訓處所對於收訓之受感訓處分人,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及規定感訓處分之期間。第10條感訓處所應調查受感訓處分人之個人關係、性行、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其他可供感訓處分執行…
← 第10條看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