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 第9條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9條

感訓處所對於收訓之受感訓處分人,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及規定感訓處分 之期間。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