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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8條

第 二 章 收訓
移送機關於受感訓處分人體檢合格後,應將移送公函、裁定書送交感訓處 所點收,登記於登記簿上。停止感訓處分之執行者,亦應登記,向最高治 安機關報備,並副知原裁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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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感訓處所接收受感訓處分人之作業程序如左:一、登記。二、體格檢查(以下簡稱體檢)。三、點收。四…第7條新入感訓處所之受感訓處分人應予登記,由醫官施行體檢,鑑定體位等級。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其原…第9條感訓處所對於收訓之受感訓處分人,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及規定感訓處分之期間。第10條感訓處所應調查受感訓處分人之個人關係、性行、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其他可供感訓處分執行…第11條受感訓處分人在感訓處分執行期間,應辦理戶籍遷入。感訓處分執行期間屆滿,辦理戶籍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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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