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 第7條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7條

新入感訓處所之受感訓處分人應予登記,由醫官施行體檢,鑑定體位等級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其原因消滅前,停止感訓處分之執行: 一、罹急性傳染病者。 二、不能自理生活者。 三、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者。 前項停止感訓處分之執行者,應由原移送機關送交醫院、監護人、最近親 屬或其他適當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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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