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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 第41條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41條
感訓處分教育之教官與教材規定如左: 一、教官: (一) 本管教合一原則,各級幹部均為受感訓處分人之當然教官。 (二) 技藝及教化師資,由各感訓處所選聘。 (三) 職業訓練之師資及電視錄影教學之教官,由最高治安機關統籌策劃 聘請。 二、教材: (一) 精神及品學教育教材,以勵志進德、修養心性、社會倫理、國文、 英文、數學、中國史地、國語識字讀本、國民生活須知等教材為主 。 (二) 技藝訓練之教材,以各感訓處所之現有職類教材、機具、器材與設 施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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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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