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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 第77條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77條
第 十一 章 結訓
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屆滿二年九個月,感訓累進處遇尚未進入第二 等者,感訓執行機關認為受感訓處分人行狀不良,應檢具事證,報請原裁 定法院許可延長。 前項聲請延長感訓,經原裁定法院駁回,感訓處分執行期間已屆滿三年者 ,感訓執行機關應即辦理結訓。 受感訓處分人於執行延長感訓期間,感訓累進處遇進入第二等,感訓執行 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 續執行,辦理結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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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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