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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75條

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屆滿一年,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且最 近三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在十九分以上,感訓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 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後,辦理結 訓。 前項之聲請,經原裁定法院駁回,自駁回之日起二個月後,感訓執行機關 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再向原裁定法院聲請之。但因程序駁回者, 得隨時檢具事證聲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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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