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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 第79條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79條
第 十一 章 結訓
受感訓處分人結訓離隊後,應於三日內向預定遷入地戶籍機關申請戶籍遷 入登記,並持結訓證明書向該管警察分局報到,以利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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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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