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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 第78條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78條
受感訓處分人因執行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合計未滿五年,於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感訓執行機關仍應繼續執行其未執行之感訓處分。但有左列情 形之一者,感訓執行機關得依據監獄或保安處分處所檢具之事證,報經原 裁定法院許可免除其感訓處分之執行。 一、執行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合計一年以上未滿三年,其行刑累進處遇 進入第一級或保安處分累進處遇進入第一等者。 二、執行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合計三年以上未滿五年,其行刑累進處遇 進入第二級以上或保安處分累進處遇進入第二等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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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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