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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講習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講習:指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接受包括部分課程於動物收容處所參與實作之動物保護課程,即包含講授及動物保護實作。 二、講授:指於課堂中透過講授、播放動物保護影片、評量及其他非實作方式實施之講習課程。 三、動物保護實作:指於動物收容處所及其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辦之動物保護業務推廣、活動中,依講師及管理人員之指示,進行有關收容動物照護、資料建立與管理、動物保護業務宣導或活動參與課程。 四、學員: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令接受講習之受處分人。 五、講習單位: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委任、委託或委辦辦理講習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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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