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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講習辦法
› 第8條
動物保護講習辦法 第8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講習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或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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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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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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