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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講習辦法
› 第3條
動物保護講習辦法 第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所定處罰及講習所需資料,得洽請司法、調查、警察、戶政、地政、交通、衛生、教育、研究、產業發展及其他相關機關(構)提供有關本法
第三十三條之一
第一項所定情形、涉及違反本法
第二十五條
至
第三十一條
規定之判決書、緩起訴處分書及其他必要資料;相關機關(構)應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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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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