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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講習辦法 第6條

講習之內容得包括講習單位環境介紹、動物保護法令、飼主責任、違反本法案例分析、動物之一般保護、動物之科學應用、動物倫理、寵物之管理、寵物繁殖買賣寄養及食品業者之管理或其他有關動物保護教材。 前項課程之講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人員擔任或聘請動物保護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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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講習:指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接受包括部分課程於動物收容…第3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所定處罰及講習所需資料,得洽請司法、調查、警察、戶政、地政…第4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令學員接受包括講授及動物保護實作合…第5條講習單位辦理講習得收取費用。第7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講習,應遵行下列事項:一、每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訂定次年度講習計…第8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講習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或委…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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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