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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動物檢疫人員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登臨輸入檢疫物之車、船或航空器執行檢疫時,應將動物檢疫臨檢申請書交由車長、船長、機長、管理人或其職務代理人填具,並詢問有關檢疫事項,必要時得查閱其航行日誌或其他有關文件,製作臨檢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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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