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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輸入國主管機關要求檢附我國之動物檢疫證明書者,指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出人或其代理人申請輸出檢疫時,提出記載輸入國政府有需要動物檢疫證明書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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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