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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24條

第二十條及前條各款規定掩埋之掩體或物品,在一定期間內,其掩埋地點及標識,非經該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可擅自開掘或燬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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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