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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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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30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派所屬動物防疫人員,主持縣(市)與縣(市)或縣(市)與直轄市間之動物傳染病聯合防疫,或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動物傳染病防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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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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