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 第30條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30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派所屬動物防疫人員,主持縣(市)與縣(市)或縣(市)與直轄市間之動物傳染病聯合防疫,或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動物傳染病防疫事宜。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