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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 第23條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23條
動物因罹患
第六條
第一項甲類或乙類動物傳染病致死後之屍體,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示,迅速施行燒燬、掩埋、化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但為供鑑定病因或學術研究,而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應依其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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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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