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 第16條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第16條

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所為消毒、銷燬、檢驗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得委辦或委託相關機關或法人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