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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 第7條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第7條
運抵臺灣本島之偶蹄類動物,應逕送金門縣政府或連江縣政府指定之屠宰場屠宰,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屠宰完畢。未於規定時限內完成屠宰者,由轄區動物檢疫機關監督於屠宰場內屠宰完畢,其所需費用,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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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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