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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第2條

動物及其產品(含加工產品)以貨運、攜帶、託運、郵寄或其他運送方式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應經檢查且符合本規則規定者,始得進出。 前項檢查,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在港、站內指定之場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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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