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 第4條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第4條

運出金門、馬祖地區之偶蹄類動物,應經動物防疫人員檢查為健康情形良好,來源場應落實生物安全及運輸車輛消毒工作,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飼養條件: (一)豬隻:產自金門、馬祖地區之來源場或經金門、馬祖地區之來源場飼養三個月以上。 (二)豬隻以外之偶蹄類動物:產自金門、馬祖地區之來源場或經金門、馬祖地區之來源場飼養一年以上。 二、運出金門、馬祖地區前三個月內,來源場無發生甲類動物傳染病。 三、來源場應依本條例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使用疫苗。 四、運出豬隻以外偶蹄類動物者,來源場應每三個月抽檢動物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其結果應為陰性反應。但金門地區運出豬隻以外偶蹄類動物者,來源場應以相同檢體一併檢驗動物口蹄疫血清抗體,其結果應為百分之八十以上有血清抗體陽性反應。 五、牛隻輸往臺灣本島前,應於來源場或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隔離場所內,隔離飼養檢查十四日以上,期間應經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派員檢查健康情形良好,並採血送檢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其結果應為陰性反應。但金門地區牛隻輸往臺灣本島前,應以相同檢體一併檢驗口蹄疫血清抗體,其結果應為血清抗體陽性反應;無血清抗體陽性反應之牛隻,應補強注射一劑口蹄疫疫苗滿十四日。 六、豬隻輸往臺灣本島前,應經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派員釘掛耳標及採血送檢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其結果應為陰性反應,並於運抵碼頭時檢查健康情形良好。但金門地區豬隻輸往臺灣本島前,應以相同檢體一併檢驗口蹄疫血清抗體,其結果應為陽性反應,無血清抗體陽性反應之豬隻,應補強注射一劑口蹄疫疫苗滿十四日。 依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檢驗結果為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陽性者,應由所在地動物防疫人員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逆向追蹤複檢。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動物及其產品(含加工產品)以貨運、攜帶、託運、郵寄或其他運送方式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應經檢查…第3條本規則所稱動物,指犬、貓及偶蹄類、單蹄類、禽類、鳥類之動物。第5條運出金門、馬祖地區之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行政…第6條偶蹄類動物運抵臺灣本島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到達目的地港、站後,經轄區動物檢疫機關派員檢查…第7條運抵臺灣本島之偶蹄類動物,應逕送金門縣政府或連江縣政府指定之屠宰場屠宰,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屠…第8條運出金門、馬祖地區之單蹄類動物,應經動物防疫人員檢查為健康情形良好,來源場應落實生物安全及運…第9條運出金門、馬祖地區之單蹄類動物,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符…第10條運出金門、馬祖地區之禽、鳥類動物,應經動物防疫人員檢查為健康情形良好,來源場應落實生物安全及…第11條運出金門、馬祖地區之禽鳥類動物及禽類動物產品,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明文…第12條進出金門、馬祖地區之犬、貓,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檢查:一、狂犬病…第13條進出金門、馬祖地區之動物及其產品,經檢查認該動物有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之情形或動物…第14條犬、貓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填具申請書或檢附文件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第二十…第15條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判定為不合格之動物及其產品,得經所有人或管理人請求,發給不合格通知書。第16條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所為消毒、銷燬、檢驗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得委辦或委託相關機關或法人辦理。第17條本規則動物及其產品之檢查,免收取檢查費及工本費。第18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看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