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 第18條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18條
專任動物經理人員及專門技術人員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專任動物經理人員: (一)督導展演動物之飼養管理及照護。 (二)每季填寫動物管理表。 (三)每年填寫自我評估報告。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稽查及評鑑時,應在場協助。 二、專門技術人員: (一)展演動物飼養、照護之專業諮詢及技術協助。 (二)每月檢視或訪視展演動物之飼養、照護,並就涉及違反本法規定之事項,主動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簽署動物管理表及自我評估報告,並得簽註意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7條
看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