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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2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指派動物保護檢查員稽查展演動物之營業場所、紀錄及管理情形。 前項稽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專家學者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或人民團體代表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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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