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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第4條

動物用生物藥品於製成或輸入報關完稅後,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逐批檢附下列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抽樣查驗: 一、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申請書。 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文件之影本。 三、本批動物用生物藥品原產國國家檢驗機關之檢定合格證明,或製造廠批次檢驗成績書及檢驗紀錄。 四、本批輸入動物用生物藥品未使用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地區)來源反芻獸原料製造者,檢附未使用之證明文件;使用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地區)來源之反芻獸原料製造者,檢附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五、輸入動物用生物藥品之海關進口報單影本。 六、查驗藥品規費繳費明細單。 七、查驗藥品規費預繳證明影本。 八、註明收件人姓名及地址之回郵掛號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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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