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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第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抽取之動物用生物藥品,經密封包裝並簽章確認後,交寄或親送至檢驗機構,其運送費用得向業者收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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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