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 › 第2條

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委託製造:指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於申請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時,或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有效期限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其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全程或階段性製造動物用藥品。 二、階段性製造:指動物用藥品自原料至成品完成前之任何一階段,包含半成品、混合、打錠、充填、包裝與貼標及其他相關製程。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