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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 第3條

委託製造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以下簡稱委託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依法具有權利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依法設立之機關(構)或學校。 二、經核准並取得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但申請動物用藥品新藥檢驗登記,並併同依本辦法申請核准委託製造者(以下簡稱新藥申請者),不在此限。 受委託製造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以下簡稱受託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受委託製造之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應符合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規定。 二、受委託製造之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應具有製造與受託製造動物用藥品同一劑型藥品或階段性製程之能力。 委託者委託受託者製造動物用藥品,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委託者應與受託者簽訂委託製造契約,且申請核准委託製造之期間尚在契約所定委託製造期間內。 二、委託者於申請前二年內,未曾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廢止其委託製造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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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委託製造:指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於申請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時,或動物…第4條申請核准委託製造動物用藥品,應由委託者與受託者共同具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第5條委託製造之動物用藥品除專供輸出者外,應於標籤、仿單與包裝之下方分別標示受託製造者、委託製造者…第6條委託製造之動物用藥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產品違反本法之責任,由委託者負責。第7條委託製造期間,受託者應於受委託製造之動物用藥品製造廠,備置該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影本,以供查…第8條委託製造契約因期滿、解約或其他原因失其效力者,應於事實發生十五日內,由委託者檢具原動物用藥品…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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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