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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核准委託製造動物用藥品,應由委託者與受託者共同具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委託製造契約書正本。 二、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正本。但新藥申請者,免附。 三、符合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蓋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章之原標籤仿單黏貼表。但新藥申請者,免附。 五、市售中文標籤、仿單擬稿各三份。但新藥申請者,免附。 前項第一款之契約書應經公證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之公會見證。 第一項申請經核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註記委託製造與核准期間、受託者與製造廠之名稱、地址;受託者為法人者,並應加註其負責人姓名。並副知委託者及受託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註記或加註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月內,依第一項規定重新提出申請;屆期未提出申請,或申請經駁回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委託製造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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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委託製造:指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於申請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時,或動物…第3條委託製造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以下簡稱委託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一、依法具有權利能力之自然人…第5條委託製造之動物用藥品除專供輸出者外,應於標籤、仿單與包裝之下方分別標示受託製造者、委託製造者…第6條委託製造之動物用藥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產品違反本法之責任,由委託者負責。第7條委託製造期間,受託者應於受委託製造之動物用藥品製造廠,備置該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影本,以供查…第8條委託製造契約因期滿、解約或其他原因失其效力者,應於事實發生十五日內,由委託者檢具原動物用藥品…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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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